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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部份人士可能替親人做了物業按揭擔保人,如果之後購入住宅,就會被銀行視為購入第二層樓,供款佔入息比率計算上需收緊一成,不單首期增加,甚至不能通過壓力測試,需要放棄交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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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臨約是一個重要關口,代表正式落實購入單位,反悔不買會招致很大損失,做這個決定前,一定要多做資料搜集,搜尋盤源及勤睇樓,即上千居尋找各區筍盤。

對於買家來說,如果想避免業主取消交易,可以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,在雙方協議之下,提出「必買必賣」的附加條文,即雙方要求強制履行合約,不過此條文並非指定條款,所以買賣雙方都有權拒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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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需要注意的是,這個退稅機制只適用於一手樓交易。對於二手樓買家來說,如果撻訂交易,是無法追回已支付的印花稅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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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價持續回落,令部分準買家擔心購入物業後,樓價大幅下調招至損失,在遲買有機會平幾球的氣氛下,近期陸續出現撻訂情況。然而,訂不可亂撻,必須要睇時辰,若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才撻訂,業主有權追差價,買家撻完都有機會上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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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在買方撻訂後,賣方理論上有權追討更多相關損失,如律師費及雜費等。假如日後樓市下沉,賣方以較低價錢出售單位,理論上是可以向撻訂的買方追討差價,但涉及法律程序,加上香港長期處於升市,撻訂後重售價錢往往高過原本賣價,故買方因撻訂而要賠差價的例子不多。

理論上,不論臨約是否已送往打釐印,亦算是一份有約束力的物業交易文件,買家事後想加名轉名,則屬新一項轉售交易,買家或須就此再付「從價印花稅」及適用於短期轉售的「額外印花稅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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